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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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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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 9 條的規定,當事業有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的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時,應符合各該業別的放流水標準。如果相同的管制項目有不同的管制限值,則應符合較嚴格的限值標準。如果某一種業別的廢水水量佔總廢水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且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這個廢水量所占比率是根據申請日前半年的紀錄來計算的。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同時從事石化業和造紙業,它排放的廢水包括這兩個業別的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應符合石化業和造紙業各自的放流水標準。如果石化業和造紙業在生化需氧量的管制項目有不同的管制限值,則應符合較嚴格的限值標準。如果石化業的廢水水量佔總廢水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并且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石化業的放流水標準管制。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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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