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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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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 二、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測或清除處理合約、藥品費、人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 四、財政部稅務行標準分類同業利潤標準。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 六、行業污染防治、清潔生產實務手冊等相關政府出版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該業別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記載之前百分之五十之單位廢水處理成本平均值,公告為前項第五款之同業標準,並於公告時說明該平均值所涵之費用項目及計算基準。經公告之業別對象應優先以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停止日之最新公告同業標準計算。但公告同業標準低於主管機關之查結果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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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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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理合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可證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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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