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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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 二、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測或清除處理合約、藥品費、人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 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 六、行業污染防治、清潔生產實務手冊等相關政府出版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
-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該業別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記載之前百分之五十之單位廢水處理成本平均值,公告為前項第五款之同業標準,並於公告時說明該平均值所涵蓋之費用項目及計算基準。經公告之業別對象應優先以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停止日之最新公告同業標準計算。但公告同業標準低於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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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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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理合名詞
- 業名詞
- 暨名詞
- 可證名詞
- 蓋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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