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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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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
核
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
放流水標準
,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依
下水道法
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在五百戶以下者,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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