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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2. 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在五百戶以下者,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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