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下列兩種公、民營機構: (一) 廢棄物清除機構 (以下簡稱清除機構) 。 (二) 廢棄物處理機構 (以下簡稱處理機構) 。 二、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以下簡稱清除、處理技術員) :指取得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受僱於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技術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2條,這個法條特別定義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包括了清除機構和處理機構,以及清除、處理技術員。參考資料中的例子顯示了需要取得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受僱於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技術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