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下列兩種公、民營機構: (一) 廢棄物清除機構 (以下簡稱清除機構) 。 (二) 廢棄物處理機構 (以下簡稱處理機構) 。 二、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以下簡稱清除、處理技術員) :指取得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受僱於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技術員。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下列兩種公、民營機構: (一) 廢棄物清除機構 (以下簡稱清除機構) 。 (二) 廢棄物處理機構 (以下簡稱處理機構) 。 二、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以下簡稱清除、處理技術員) :指取得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受僱於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