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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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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發之清除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清除業務。 處理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但屬第一類處理機構者,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 (廠) 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證。 廢棄物之再利用或依本法第十條之一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者,不受前二項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對不起。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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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清除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清除業務。 處理機構應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