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移動。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21條之規定,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機構,在移動處理設施前,必須檢具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然後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移動。 這條法規的適用情況可以舉例如上述案例中的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違反許可內容的情況,其中提到專業機構必須符合法定申請許可條件,包括具備自有設施、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等,以及需依相關法令申請核發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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