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2 條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且應自行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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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22條的規定,清除、處理機構在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除了要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外,還必須依照申請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後的辦理,不得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備的事項,並且必須自行進行清除、處理。例如,如果一家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沒有依照申請文件的內容去辦理,或是從事了未經許可或核備的事項,就屬於違反這個條文的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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