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6 條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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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26 條,清除、處理機構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十年以上。這條法條的依據是根據法規《廢棄物清理法》來規範機構營運紀錄的保存期限。 舉例,假設一家清除、處理機構投入經營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按照以上法條規定,他們應該自行保存相關營運紀錄十年以上,以供查核和管理機關的審查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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