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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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