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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除、處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 (廠) 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或備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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