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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8 條

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之。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該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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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28 條》,清除、處理機構聘僱的清除、處理技術員離職或未能從事業務時,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的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技術員的離職及另聘,清除、處理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的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也可以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28條,針對清除、處理機構聘僱的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的規定,可以舉一個具體範例來支持這一條法規,包括相關的日期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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