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之。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該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之。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該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