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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2. 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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