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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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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二、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2. 2.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與清除機構應負一切清理善後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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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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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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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6 條規定:「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