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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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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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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二、隨車
攜帶
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相關
主管機關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與清除機構應負一切清理善後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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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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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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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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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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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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