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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
  2. 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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