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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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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2. 2.事業產生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相同,且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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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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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