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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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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四、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五、設於地下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 六、應配置所須之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七、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認定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反應性事業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應依其危害特性種類配置所須之監測設備。其監測設備得準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監測設備規範。

深度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貯存設施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專門貯存場所的建立,地面的堅固性和防水性,以及對於可能產生的廢液、廢氣和惡臭的收集和防止污染的設備或措施等。此外,還需設置警告標示、災害防止設備、液位檢查、防漏措施、警報設備等。該條結合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的監測設施規範。 針對此法條的具體規定,我們可以舉例原告公司涉及的有害事業廢棄物(爐渣)的貯存場所、容器未於明顯處標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標誌的情況,符合該法條第四款的警告標示規定,而被告對此進行了罰鍰。在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條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實務中是如何被引用和執行的。 然而,在另一個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法規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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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1 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