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基因毒性廢棄物依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設施入口或設施外明顯處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備有緊急應變設施或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但診所得於治療區設密封貯存設施。 二、貯存事業廢棄物之不同顏色容器,須分開置放。 三、應有良好之排水及沖洗設備。 四、具防止人員或動物擅自闖入之安全設備或措施。 五、具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 六、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七、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從上述法條來看,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2 條的規定,生物醫療廢棄物的貯存設施有著非常具體的要求。首先,貯存設施要有明顯的標示,標示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並配有緊急應變設施或措施,設施要堅固並與其他區域隔離。此外,貯存事業廢棄物的不同顏色容器要分開放置,並應有良好的排水及沖洗設備,具有防止人員或動物擅自闖入的安全設備或措施,同時也要具有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的設備或措施。另外還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的設備或措施,以及由貯存設施產生的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的設備或措施。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可以舉例如下:一家醫院的生物醫療廢棄物貯存設施必須標有明顯的標示,標示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並配有緊急應變設施,保證堅固,容易識別。同時,在貯存生物醫療廢棄物的過程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類型使用不同顏色的容器,並配有良好的排水及沖洗設備,保證安全衛生。 以上資料取自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根據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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