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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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 2.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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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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