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組織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規定內容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金會申請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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