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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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三、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四、銷售系統逆流回收。 五、押金方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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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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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押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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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