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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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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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0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並且該委員會應該由十一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後還可被續聘。這些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他們均屬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有關的參考資料可參考環保署設置之相關資訊及法規,其中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公告或辦法。以及環保署相關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的公告或相關法規作為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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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