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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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鋁罐容器,指以鋁為主要材料製成之物品容器,其種類如左:一、飲料容器、碳酸汽水罐、果汁罐、纖維飲料罐、礦泉水罐、咖啡罐、茶罐、蔬菜汁罐及運動飲料罐。 二、啤酒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鋁罐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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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對於鋁罐容器的範疇及種類有了明確的定義。這包括飲料容器、碳酸汽水罐、果汁罐、纖維飲料罐、礦泉水罐、咖啡罐、茶罐、蔬菜汁罐、運動飲料罐、啤酒罐,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的鋁罐容器。 在相關案例中,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公告,廢鋁箔包被視為不易清除、處理及含有長期不易腐化成分之一般廢棄物。這個案例涉及到對於廢棄物的類型及回收處理的具體規定,與法條所述的鋁罐容器的回收處理具有相關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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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