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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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罐業回收之廢鋁罐,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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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來說,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廢鋁罐業者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並且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根據環保署的相關公告,廢鋁罐屬於廢物品及容器之業者,應依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回收量或處理量,並且每一定期間應達成之回收率。因此,該法條要求廢鋁罐業者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和回收率,以確保廢鋁罐的有效回收清除處理。 Referenc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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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