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