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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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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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委員會由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在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中,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廢鐵罐的回收、清除、處理所設立的相關監督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並且他們都是無給職的,但可酌給車馬費。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廢鐵罐的回收與清除處理工作能夠得到專業和公正的監督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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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