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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農藥廢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藥並經廢棄之容器。 二、農藥製造業者: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製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三、農藥輸入業者:指輸入成品農藥之業者。 四、成品農藥販賣業者:指經營成品農藥批發、零售之業者。 五、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農藥業者回收之農藥廢容器量與其在國內所銷售之成品農藥容器量之百分比。 六、押金:指為回收農藥廢容器,預先收取並於回收後退回之費用。 七、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清除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八、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九、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之農藥廢容器地區性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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