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出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出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曾輸出廢棄物,有應復運進口而未辦理復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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