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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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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出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出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曾輸出廢棄物,有應復運進口而未辦理復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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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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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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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