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輸出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與境外之運送,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經許可輸出的廢棄物,在本國境內與境外的運送,輸出者和接受國的處理機構應以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範例:根據環境保護署相關公告,某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且應在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上個月影響廢棄物產出的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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