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輸出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與境外之運送,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