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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輸出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與境外之運送,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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