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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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 2.前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事業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時,得一併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准。
- 5.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被中央指定公告的一定規模事業須提清理計畫書送審、網路即時申報廢棄物流向,並為清運機具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Q · 工廠被環保局列入「指定公告事業」要做什麼?
要。被指定後須提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車裝GPS,缺一違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一定規模事業,須在公告期限內完成三件事: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後始得營運,產生或清理事項變更時須提變更申請;二、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即時申報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入、過境轉口情形;三、清運機具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逾期或申報不實,依本法第52條按日連續處罰。
白話解讀
中央主管機關有一個權力你可能沒注意到:它可以隨時公告「哪些規模的事業」要被另外管。一旦你的公司被點名,三件事跟著上身。第一,你開業前要先寫一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沒過不能營運。第二,從此每一筆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進口、出口、過境、轉口,全部要用網路即時申報。第三,你公司的清運車要裝即時追蹤系統,車到哪、走什麼路線、什麼時間進什麼場,全部回傳給環保局。這條的本質是「事先報備 + 全程監控」。你以為的營業自由,在被指定那一刻起變成「透明營運」。重點是:什麼叫「一定規模」?這個門檻完全由中央主管機關說了算。今天你不在名單,明天一紙公告,你就在。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為「指定公告事業」的合規義務條款: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與危害性,選擇性指定特定事業承擔事先報備(清理計畫書送審)、事中監控(網路即時申報)與清運即時追蹤(GPS)三重義務,將監管資源集中於風險最高的事業。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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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我的公司有沒有被指定?
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公告會公布在環境部網站和政府公報,但實務上沒有公司會每天去查。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入同業公會主動通知、訂閱環境部電子報、委任環保顧問監控。內行人提示:收到正式公文那天不是生效日,生效日通常更早,準備期比你以為的短。
Q2清理計畫書找顧問做和自己做差別在哪?
自己做最大問題是不知道審查標準,結構或用詞不符慣例會被反覆退件,第一次送審到通過平均6-8個月,找熟悉顧問平均3-4個月。內行人提示:選顧問不看名氣,看他做過你所屬產業的計畫書幾本,同業實戰經驗比公司規模重要十倍。
Q3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是什麼?
指定公告事業的三重合規義務條款:清理計畫書送審、網路即時申報、清運機具GPS追蹤。
Q4什麼叫指定公告事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規模與危害性指定、須承擔較高合規義務的事業,名單每年擴大。
Q5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是什麼?
事業營運前須送審核准的廢棄物清理規劃文件,屬動態文件,產生或清理事項變更須提變更申請。
Q6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是什麼?
依中央規格裝於清運車的GPS裝置,回傳車輛路線、時間與進場資訊給主管機關。
Q7工廠被指定公告後該怎麼辦?
盤點三件事時程→委任顧問寫清理計畫書送審→建網路申報→清運車裝GPS,應環評者啟動合併審查。
Q8清理計畫書要花多少錢?
依產業與廢棄物複雜度,顧問費用區間大,撰寫到核准自做6-8個月、委任顧問約3-4個月。
Q9怎麼查公司有沒有被指定?
比對環境部指定公告與政府公報,靠同業公會通知、電子報、顧問監控;生效日早於公文送達日。
Q10申報資料要怎麼準備才不踩坑?
盡量整合進現有ERP而非另建人工系統,自動化資料庫在三年後稽核與ESG揭露時價值放大。
Q11清理計畫書與環評文件要分開送嗎?
應實施環評者可依第31條第四項一併檢具,環評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逕予核准,省半年。
Q12沒被指定的事業也要網路申報嗎?
未被指定者維持一般申報義務即可,三重強化義務僅及於指定公告事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handle | consultant |
|---|---|---|
| 計畫書撰寫 | 審查標準不熟,平均退件後6-8個月通過 | 熟悉產業範本,平均3-4個月通過 |
| 網路申報建置 | 人工輸入,三年後稽核/ESG揭露困難 | 接ERP自動化,資料庫價值放大 |
self_handle
- 計畫書撰寫
- 審查標準不熟,平均退件後6-8個月通過
- 網路申報建置
- 人工輸入,三年後稽核/ESG揭露困難
consultant
- 計畫書撰寫
- 熟悉產業範本,平均3-4個月通過
- 網路申報建置
- 接ERP自動化,資料庫價值放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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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0803511720 號
- 設置於商場、百貨公司內之連鎖速食店、餐館業、食品製造業之獨立門市或分店,其產生廢棄物(廚餘、廢食用油、一般垃圾等)得否由商場、百貨公司向清除處理機構簽訂契約疑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所稱之產生源與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之定義
- 廢/停 事業將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交由符合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惟再利用檢核表未登載確實,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疑義一案
-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一案
- 貴轄○○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位於利澤工業區內之公私場所,可否直接向貴局申請環保許可文件疑義乙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廢/停 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 廢/停 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立法沿革 4 版
(07411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由執行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860311 修正)
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由執行機關為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業者販賣物品不限於其設置地點所在地,對於製造、輸入、販賣者稽查管制之成效,其影響層面自不限於設置所在地,故修正執行機關無法配合稽查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以改善目前稽查管制標準不一之情形。
(0901004 全文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前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業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時,得一併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准。 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三項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30 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前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業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時,得一併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准。 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統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及撤銷廢止程序。 二、其餘項次配合調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俟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2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3 條條文
條次變更。
業者販賣物品不限於其設置地點所在地,對於製造、輸入、販賣者稽查管制之成效,其影響層面自不限於設置所在地,故修正執行機關無法配合稽查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以改善目前稽查管制標準不一之情形。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三項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統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及撤銷廢止程序。 二、其餘項次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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