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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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 2.前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事業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時,得一併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准。
- 5.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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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被中央指定公告的一定規模事業須提清理計畫書送審、網路即時申報廢棄物流向,並為清運機具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Q · 工廠被環保局列入「指定公告事業」要做什麼?
要。被指定後須提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車裝GPS,缺一違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一定規模事業,須在公告期限內完成三件事: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後始得營運,產生或清理事項變更時須提變更申請;二、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即時申報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入、過境轉口情形;三、清運機具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逾期或申報不實,依本法第52條按日連續處罰。
深度解讀
中央主管機關有一個權力你可能沒注意到:它可以隨時公告「哪些規模的事業」要被另外管。一旦你的公司被點名,三件事跟著上身。第一,你開業前要先寫一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沒過不能營運。第二,從此每一筆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進口、出口、過境、轉口,全部要用網路即時申報。第三,你公司的清運車要裝即時追蹤系統,車到哪、走什麼路線、什麼時間進什麼場,全部回傳給環保局。這條的本質是「事先報備 + 全程監控」。你以為的營業自由,在被指定那一刻起變成「透明營運」。重點是:什麼叫「一定規模」?這個門檻完全由中央主管機關說了算。今天你不在名單,明天一紙公告,你就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0803511720 號
- 設置於商場、百貨公司內之連鎖速食店、餐館業、食品製造業之獨立門市或分店,其產生廢棄物(廚餘、廢食用油、一般垃圾等)得否由商場、百貨公司向清除處理機構簽訂契約疑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所稱之產生源與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之定義
- 廢/停 事業將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交由符合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惟再利用檢核表未登載確實,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疑義一案
-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一案
- 貴轄○○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位於利澤工業區內之公私場所,可否直接向貴局申請環保許可文件疑義乙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廢/停 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 廢/停 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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