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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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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一、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加工再製,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 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事業廢棄物,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規定、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許可、許可期限或管理之規定或同條第四項禁止輸入規定;或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違規貯存、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處6萬至10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停工停業。

Q ·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違規,會被罰多少、會被停工嗎?

罰6萬到1000萬,情節重大可命停工停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違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31、34、36、38、39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停工或停業。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38條也適用本條,即所謂「洋垃圾」管制。

深度解讀

上一條是一般事業廢棄物,罰六千到三百萬。這條把同樣的違反行為,套在「有害事業廢棄物」上,罰鍰跳到六萬到一千萬,整整三倍多的天花板。為什麼?因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含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強酸強鹼、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等)一旦處理不當,污染的不是一個垃圾場,是整片土壤、地下水、可能毒害下游居民幾十年。所以同樣的違規動作,懲罰加重,而且情節重大時可以直接命令你停工停業,等於斷你整家公司的命脈。更關鍵的是第三款: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38條也適用本條。台灣這幾年最敏感的「洋垃圾」議題就是這條在管。違反這條的代價,不是錢的問題,是公司能不能繼續存在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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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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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