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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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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 一、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加工再製,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 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事業廢棄物,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規定、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許可、許可期限或管理之規定或同條第四項禁止輸入規定;或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違規貯存、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處6萬至10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停工停業。

Q ·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違規,會被罰多少、會被停工嗎?

罰6萬到1000萬,情節重大可命停工停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違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31、34、36、38、39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停工或停業。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38條也適用本條,即所謂「洋垃圾」管制。

白話解讀

上一條是一般事業廢棄物,罰六千到三百萬。這條把同樣的違反行為,套在「有害事業廢棄物」上,罰鍰跳到六萬到一千萬,整整三倍多的天花板。為什麼?因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含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強酸強鹼、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等)一旦處理不當,污染的不是一個垃圾場,是整片土壤、地下水、可能毒害下游居民幾十年。所以同樣的違規動作,懲罰加重,而且情節重大時可以直接命令你停工停業,等於斷你整家公司的命脈。更關鍵的是第三款: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38條也適用本條。台灣這幾年最敏感的「洋垃圾」議題就是這條在管。違反這條的代價,不是錢的問題,是公司能不能繼續存在的問題。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最重行政罰規定,針對違規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以及違規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之行為,設6萬至1000萬元罰鍰,並以按次處罰與停工停業作為強制改善手段,是台灣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的核心懲罰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有害事業廢棄物罰多少錢?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處6萬到1000萬元罰鍰,是一般事業廢棄物(第52條)的三倍多上限,情節重大還可命停工停業。

Q2什麼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含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強酸鹼、廢溶劑、廢油泥、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界定,範圍比直覺寬。

Q3業者偷倒,工廠要負責嗎?

可能。有害廢棄物採源頭責任,廢棄物自產出起最終流向由產出事業負責,未盡查證義務時責任會回頭追到工廠。

Q4被命停工後還能怎麼救濟?

30日內提訴願並可聲請停止執行,重點論證未造成實際污染、改善態度積極、過去無違規紀錄,攻『情節重大』認定。

Q5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算有害事業廢棄物嗎?

算。診所的針頭、紗布、血液感染物屬感染性醫療廢棄物,違規處理一次就六萬起跳。

Q6情節重大會怎樣?

除罰鍰外可直接命停工或停業,停工一個月的營業損失常遠超千萬罰鍰。

Q7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被開罰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屬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才按次處罰;30天內可提訴願主攻『情節重大』認定。

Q8怎麼避免委託業者偷倒被連坐?

委託前到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查業者許可、違規紀錄與最終流向,保留聯單與查證紀錄。

Q9限期改善有多久?

依第62條原則不超過90日,情形特殊得申請展延。

Q10有害 vs 一般事業廢棄物罰則差在哪?

一般(第52條)6千到300萬,有害(第53條)6萬到1000萬,上限三倍多且同樣可停工停業。

Q11第53條 vs 刑責第46條差在哪?

第53條是行政罰(罰鍰、停工),第46條是刑事責任(1到5年有期徒刑),依第64條分別處罰可併罰。

Q12洋垃圾進口違規適用哪一款?

第三款: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38條,是行政罰加刑責的灰色地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事業廢棄物(第52條)有害事業廢棄物(第53條)
罰鍰下限6千元6萬元
罰鍰上限300萬元1000萬元
停工停業情節重大得命停工停業情節重大得命停工停業
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按次處罰

一般事業廢棄物(第52條)

罰鍰下限
6千元
罰鍰上限
300萬元
停工停業
情節重大得命停工停業
屆期未改善
按次處罰

有害事業廢棄物(第53條)

罰鍰下限
6萬元
罰鍰上限
1000萬元
停工停業
情節重大得命停工停業
屆期未改善
按次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廃棄物処理法 第25条以下(特別管理産業廃棄物に係る罰則)
韓國폐기물관리법 제65조·제66조(지정폐기물 관련 벌칙)
中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12条(危险废物违法处罚)
德國Kreislaufwirtschaftsgesetz (KrWG) § 69(gefährliche Abfälle, Bußgeldvorschriften)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41-46(sanctions relatives aux déchets dangereux)
美國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 42 U.S.C. § 6928(hazardous waste penal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901004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   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或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增訂違反有害廢棄物管理之處罰。

(105123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   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或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修正與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三十三倍餘。   二、義務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106052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   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5061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一、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加工再製,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   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事業廢棄物,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規定、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許可、許可期限或管理之規定或同條第四項禁止輸入規定;或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前條修正,整併第一款及第三款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規定,並修正簡化有前條各款之違反行為態樣之一者,納入處罰;另將第一款有關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之處罰移列第二款,以明確其處罰態樣。   二、第三款修正明確其違反態樣。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增訂違反有害廢棄物管理之處罰。

(1051230 修正)

一、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修正與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三十三倍餘。   二、義務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1060526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50616 修正)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前條修正,整併第一款及第三款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規定,並修正簡化有前條各款之違反行為態樣之一者,納入處罰;另將第一款有關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之處罰移列第二款,以明確其處罰態樣。   二、第三款修正明確其違反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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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