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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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4條規定,事業不遵行停工或停業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層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等同終結營業。
Q · 工廠被命令停工卻偷偷繼續營業,會怎樣?
可能被歇業,等於公司被吊銷登記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4條,事業若不遵行停工或停業處分(例如偷偷繼續營業),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等)予以歇業處分。歇業是行政罰中最嚴厲的手段之一,等於吊銷營業執照、公司從工商登記消失,且本法第41條對受廢止許可的負責人另有禁業期限制。
深度解讀
前面兩條是金錢處罰加上停工停業。這條更狠:歇業。差別在哪裡?停工是「暫時不能營業,改善後可以恢復」,歇業是「直接吊銷你的營業執照,公司從工商登記上消失」。這條的觸發機制很簡單:你被命令停工或停業後,不遵行(繼續偷偷營業、不配合改善),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就會報請中央(環境部)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衛福部、農業部等,看你是什麼產業)做歇業處分。這是一條跨機關協作的「組合技」條文。表面上很短,威力卻是廢棄物清理法所有罰則裡最大的。歇業對一家公司來說,等於宣告死亡。重新設立公司?可以,但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有違紀錄的負責人在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等於把人也封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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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