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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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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方法、設備或再利用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規定或違反依第四十二條所定辦法有關自有設施、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或管理之規定。 二、指定公告之事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或管理之規定。 三、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設施所屬之公營事業或民間機構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許可、許可期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或管理之規定。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或管理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對廢棄物處理業者五款違規情形開罰,含清除處理機構、未置技術人員、檢驗機構等,罰鍰六千元至三百萬元並限期改善。

Q · 開廢棄物清運公司被環保局抓到違規,會罰多少?

六千元到三百萬元,並限期改善、可按次處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置而未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害事業廢棄物操作檢測及檢驗測定機構等五款違規情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105 年修法後罰鍰上限自三萬提高至三百萬,並把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前三條罰的是「製造廢棄物的事業」,這條換目標:罰的是「處理別人廢棄物的人」和「替別人檢驗廢棄物的人」。如果你開廢棄物清運公司、回收處理場、檢驗測定機構,這條就是直接針對你的。五款情形涵蓋了廢棄物處理產業的全鏈條:第一款管的是合法清除處理業者違反作業規範;第二款管的是大型工廠應該配置專業技術人員卻沒配;第三款管的是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業界叫「共清共處」);第四款管的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操作和檢測;第五款管的是檢驗測定機構違規。六千元到三百萬元的罰鍰,加上限期改善和按次處罰,這條的殺傷力對小型清運業者特別大。產出廢棄物的工廠老闆需要看上一條,處理廢棄物的業者老闆需要看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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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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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