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依第四十二條所定管理辦法。 二、指定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 三、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設施所屬之公營事業或民間機構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定管理辦法。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 五、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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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對廢棄物處理業者五款違規情形開罰,含清除處理機構、未置技術人員、檢驗機構等,罰鍰六千元至三百萬元並限期改善。
Q · 開廢棄物清運公司被環保局抓到違規,會罰多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置而未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害事業廢棄物操作檢測及檢驗測定機構等五款違規情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105 年修法後罰鍰上限自三萬提高至三百萬,並把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前三條罰的是「製造廢棄物的事業」,這條換目標:罰的是「處理別人廢棄物的人」和「替別人檢驗廢棄物的人」。如果你開廢棄物清運公司、回收處理場、檢驗測定機構,這條就是直接針對你的。五款情形涵蓋了廢棄物處理產業的全鏈條:第一款管的是合法清除處理業者違反作業規範;第二款管的是大型工廠應該配置專業技術人員卻沒配;第三款管的是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業界叫「共清共處」);第四款管的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操作和檢測;第五款管的是檢驗測定機構違規。六千元到三百萬元的罰鍰,加上限期改善和按次處罰,這條的殺傷力對小型清運業者特別大。產出廢棄物的工廠老闆需要看上一條,處理廢棄物的業者老闆需要看這條。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為針對「廢棄物處理端」的行政罰則條文,規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害事業廢棄物操作檢測者及檢驗測定機構五類對象的違規處罰,罰鍰區間為六千元至三百萬元,並設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的階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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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105 年修法後上限自三萬提高至三百萬。
Q2第55條罰的是誰?▾
廢棄物處理端業者: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害事業廢棄物操作檢測者、檢驗測定機構,共五款對象。
Q3有許可證還會被第55條罰嗎?▾
會。許可證只是入場券,違反第12條或第42條管理辦法的作業規範仍依第一款開罰,實務上稽查最常抓車輛清洗紀錄、運輸聯單與進場紀錄。
Q4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還會被罰嗎?▾
會。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每次違規事實各構成一次獨立裁罰,105 年由按日連續處罰修正而來。
Q5第55條和第52條差在哪?▾
第52條罰製造、貯存事業廢棄物的產出端,第55條罰清運、處理、檢驗的處理端,兩條構成完整管理閉環。
Q6什麼是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共清共處)?▾
多家事業聯合處理廢棄物的合作機構,運作違反第28條第3至5項管理辦法時依第三款處罰。
Q7什麼是事業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指定公告事業依法應配置的合格專業人員,105 年修法後應置而未置即依第二款受罰。
Q8廢棄物處理業者怎麼避免被第55條罰?▾
核對許可範圍 → 比對第12、42條作業辦法(聯單、車輛、貯存)→ 確認技術人員到位 → 檢視有害廢棄物檢測 → 季度自主檢核留紀錄。
Q9被開罰後怎麼救濟?▾
收到裁處書後可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主張裁量逾越或比例原則。
Q10限期改善的期間有多長?▾
依第62條,改善期間不得逾九十日,情形特殊得申請展延,屆期未完成改善才會啟動按次處罰。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改善義務?▾
留存自主檢核紀錄、改善工程憑證、車輛清洗與聯單紀錄,並於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認定。
Q12第55條 vs 第52條哪個罰得重?▾
兩條對象不同,第55條針對處理端、上限三百萬;情節重大時另有第53條加重,不能單純比大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2_producer_side | article_55_processor_side |
|---|---|---|
| 規範對象 | 產出/貯存一般事業廢棄物的事業(製造端) | 清除處理機構、技術人員、共清共處、檢驗測定機構(處理端) |
| 罰鍰範圍 | 依各款規定,含按次處罰機制 | 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
| 典型違規 | 未依清理計畫貯存清除、申報不實 | 違反作業辦法、未置技術人員、檢驗報告不實 |
| 管理定位 | 固定廢棄物產出端責任 | 固定廢棄物處理端責任,與第52條構成管理閉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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