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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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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採兩層授權:中央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辦法,地方執行機關得視轄區特性增訂分類、貯存、排出規定並報備查。

Q · 為什麼每個縣市的垃圾分類規則不一樣?這合法嗎?

合法,廢清法第12條授權地方因地制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二項,執行機關(地方政府環保局)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這不是各縣市各自為政,而是母法明文授權的地方分權,只要不牴觸中央辦法即有法律效力。

深度解讀

你以為「丟垃圾」就只是「拿到外面丟」,這條法律的存在告訴你:不是。從怎麼分類、怎麼裝、怎麼貯存、怎麼排出、用什麼工具運走,到丟出去之後能不能被回收再利用,每一步都有規定。這些規定不只在中央層級存在,地方政府還可以「再加碼」訂自己的規矩。台北的丟垃圾規則跟高雄不一樣,跟台中也不一樣,因為本條第二項明文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視特性增訂」。住戶搬家換縣市的時候,垃圾分類規則重新適應一遍是常態,這不是地方政府刁難,這是這條法律給的權限。最被忽略的細節是「再利用」三個字。在 90 年修法之前,再利用的規範散落在各種子法裡,這次修法把「再利用」明文寫進母法,等於把廢棄物從「要丟掉的東西」重新定義為「可能還有用的資源」,這個語言上的轉變改變了整個產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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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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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