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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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採兩層授權:中央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辦法,地方執行機關得視轄區特性增訂分類、貯存、排出規定並報備查。
Q · 為什麼每個縣市的垃圾分類規則不一樣?這合法嗎?
合法,廢清法第12條授權地方因地制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二項,執行機關(地方政府環保局)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這不是各縣市各自為政,而是母法明文授權的地方分權,只要不牴觸中央辦法即有法律效力。
深度解讀
你以為「丟垃圾」就只是「拿到外面丟」,這條法律的存在告訴你:不是。從怎麼分類、怎麼裝、怎麼貯存、怎麼排出、用什麼工具運走,到丟出去之後能不能被回收再利用,每一步都有規定。這些規定不只在中央層級存在,地方政府還可以「再加碼」訂自己的規矩。台北的丟垃圾規則跟高雄不一樣,跟台中也不一樣,因為本條第二項明文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視特性增訂」。住戶搬家換縣市的時候,垃圾分類規則重新適應一遍是常態,這不是地方政府刁難,這是這條法律給的權限。最被忽略的細節是「再利用」三個字。在 90 年修法之前,再利用的規範散落在各種子法裡,這次修法把「再利用」明文寫進母法,等於把廢棄物從「要丟掉的東西」重新定義為「可能還有用的資源」,這個語言上的轉變改變了整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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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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