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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資源垃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資源垃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及同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一般垃圾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是以,家戶或家戶以外非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排出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

二、而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針對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受託清運社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應執行回收工作部分,並未有相關規定,各縣市政府如有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依其規定辦理。另本案建議請貴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加強該大樓對資源垃圾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之宣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資源垃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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