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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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一、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另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三、綜前所述,貴院擬廢棄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應先向當地環保局聲明廢棄,於經同意後,始得廢棄。且貴院擬尋合法廠商處理已聲明廢棄之重鉻酸鉀,則需依實際狀況依前開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並經當地環保局核准後,始得進行該批廢棄物之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