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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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即一般廢棄物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貯存、排出方式,並依執行機關公告之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倘執行機關有需要,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其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至於其清除、處理,亦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二、本案助產機構、醫事檢驗所、自宅自行從事腹膜透析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事業,其產生一般廢棄物之清理事宜,請依前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