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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

會議日期 88 年 02 月 1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有關違規張貼廣告之告發取締工作,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設置於道路兩側之電桿、樑柱及電信(力)設備,係屬公共設施供電設備,似難認定為「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不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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