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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1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有關違規張貼廣告之告發取締工作,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設置於道路兩側之電桿、樑柱及電信(力)設備,係屬公共設施供電設備,似難認定為「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不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予以管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