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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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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騎樓、人行道由相連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清除,四公尺內巷弄由相對戶相鄰戶各半清除,化糞池污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清除。

Q · 家門口的人行道、騎樓真的要自己掃嗎?

要。法律把清掃義務綁在屋主與使用人身上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二款,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的騎樓、人行道,由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所有權雖屬公家,清潔義務卻在私人。第八款進一步規定四公尺以內的巷弄路面與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各掃一半。被檢舉開罰時,受罰對象是依本條應負清除責任之人,不是棄置垃圾的路人。

白話解讀

你家門前的人行道、騎樓、四公尺以內的巷弄水溝,這些你以為是「公家的、髒了該政府掃」的地方,其實法律規定要你掃。沒人主動告訴你這件事,但只要你是屋主、管理人或住戶,這條法律早就把責任綁在你身上。社區巷弄違規傾倒、騎樓堆積落葉被檢舉,環保局來開單的時候,受罰的是「依本條應負清除責任的人」,不是路過的陌生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八款:「四公尺以內的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意思是你跟對門鄰居要平分這條巷子的清掃責任。住了十年從來沒掃過,可能某天就因為一個檢舉電話收到罰單。化糞池條款也是同樣邏輯,化糞池堵塞污染環境,責任在屋主或使用人,不是「政府的下水道問題」。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責任之分配規範,以九款窮盡列舉土地建物、騎樓人行道、特殊用途用地、災變遺留物、拆除遺留物、家畜便溺、化糞池污物、四公尺內巷弄水溝及公共場所等空間類型,分別將清除義務歸屬於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相對戶相鄰戶或管理機構,建立私人清潔義務與執行機關清除義務的劃分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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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門前的人行道很長,颱風後落葉一堆,真的要我掃嗎?

依第二款,與你建築物相連的人行道清除責任在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颱風天特殊狀況各縣市環保局處理態度不同,部分城市會放寬,但法律責任本身存在。實務上颱風或重大災害後第一時間拍照記錄現場、向里長或區公所通報請求協助,可作為日後若被罰時主張已盡通報義務的證據。

Q2巷子各半清除是怎麼分?沿著巷子中線嗎?

第八款規定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實務上以巷弄中線為界,你負責你家這側到中線,相對戶負責對面到中線。死巷或單側住戶時責任會集中在那一側。搬進來時主動跟對門鄰居確認清掃範圍並留LINE紀錄,未來有爭議時是證據;我以為你會掃這種理由在被開罰時毫無防禦力。

Q3我是租客,房東說清掃是我的事,這合理嗎?

本條明確將使用人列為清除義務人,租客在使用期間確實有清掃義務,但租約可另行約定責任歸屬。簽租約前主動把清掃義務寫進去,特別是化糞池清理、騎樓維護這類年度性費用;沒寫的話依本條法定責任在使用人,房東有理由不負擔。

Q4騎樓清潔誰負責?

依第二款,由相連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所有權屬公家也一樣。

Q5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是什麼?

以九款分配一般廢棄物清除責任,劃定私人清潔義務與執行機關清除義務的界線。

Q6什麼叫四公尺以內巷弄各半清除?

以巷弄中線為界,你掃你家這側到中線,對門掃對面到中線,不是輪流。

Q7指定清除地區是什麼意思?

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公告指定的清除地區,是本條私人清除責任的地域前提。

Q8收到門前清潔告發單怎麼處理?

確認違規地點是否在責任範圍 → 拍照存證 → 主張免責或指認行為人 → 限期改善 → 30日內提訴願。

Q9怎麼確認自己的清掃責任範圍?

對照第11條:相連騎樓人行道、四公尺內巷弄到中線、化糞池;超出範圍可拒絕並作為撤銷罰單依據。

Q10鄰居門前髒亂影響我,怎麼處理?

向地方環保局檢舉並指明本條責任款次;若是空屋可調謄本找所有人要求履行義務。

Q11違反清除義務罰多少、怎麼算?

依限期改善通知書於期限內清除可免罰;逾期未改善才進入裁罰,金額依違規態樣與地方裁量基準。

Q12清除責任在屋主還是租客?

本條把使用人列為義務人,租客在使用期間有義務,但租約可另約定由房東負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廃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 第5条(土地・建物占有者の清潔保持義務)
韓國폐기물관리법 제7조(토지·건물 소유자등의 청결유지의무)
德國Straßenreinigungsrecht der Länder(Anliegerreinigungspflicht,邦/市政層級,無單一聯邦對等條文)
法國Pouvoir de police du maire(CGCT art. L2212-2)+ règlements municipaux de propreté(市鎮清潔規則)
美國Municipal sidewalk-cleaning ordinances(地方自治條例,無聯邦對等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630716 制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左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四、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經廢棄之物。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七、隨地便溺。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違反清潔之行為,以使行為人有所遵循:   一、禁止隨地吐痰或拋棄廢棄物。   二、禁止以任何方法污染地面或土地定著物。   三、禁止堆置廢棄物於住屋以外處所。   四、禁止搜揀廢棄物。   五、禁止拋置易燃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禁止任意棄置動物屍骸。   七、禁止隨地便溺。

(0690401 修正)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左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房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經廢棄之物。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七、隨地便溺。

立法理由一、基於執行經驗,通常在路旁、屋外或屋頂,時有堆置雜物者甚多,而此類雜物未必均係廢棄物,爰將第三款所稱「廢棄物」修正為「物」,以資涵蓋一切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品。   二、其餘各款均未修正。

(0741108 全文修正)

執行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得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衡酌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因各地區環境不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方式及處理設施未必相同,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難求一致,爰仿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例,將原所定「其徵收辦法及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移例為第二項,並修正為由「省(市)主管機關衡酌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以列明衡酌準據,期所訂收費標準及辦法在因地制宜之外,復能切符實際。

(0771020 修正)

執行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衡酌地方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充裕垃圾處理經費,貫徹污染者及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將現行所定執行機關在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得」徵收費用,修正為「應」徵收費用。   二、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爰將現行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衡酌地方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定之。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序言文字酌作修正。

(0630716 制定)

本條係規定違反清潔之行為,以使行為人有所遵循:   一、禁止隨地吐痰或拋棄廢棄物。   二、禁止以任何方法污染地面或土地定著物。   三、禁止堆置廢棄物於住屋以外處所。   四、禁止搜揀廢棄物。   五、禁止拋置易燃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禁止任意棄置動物屍骸。   七、禁止隨地便溺。

(0690401 修正)

一、基於執行經驗,通常在路旁、屋外或屋頂,時有堆置雜物者甚多,而此類雜物未必均係廢棄物,爰將第三款所稱「廢棄物」修正為「物」,以資涵蓋一切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品。   二、其餘各款均未修正。

(07411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因各地區環境不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方式及處理設施未必相同,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難求一致,爰仿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例,將原所定「其徵收辦法及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移例為第二項,並修正為由「省(市)主管機關衡酌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以列明衡酌準據,期所訂收費標準及辦法在因地制宜之外,復能切符實際。

(0771020 修正)

一、為充裕垃圾處理經費,貫徹污染者及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將現行所定執行機關在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得」徵收費用,修正為「應」徵收費用。   二、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爰將現行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衡酌地方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定之。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序言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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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