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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 相關單位負清理維護之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相關單 位負清理維護之責,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相關單位負清理維護之責,請查照。

說 明:漁港碼頭(含交通碼道)之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款之規定,由各該區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另依漁港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或委託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人或團體辦理各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第 17 條、第 18 條並明定禁止投棄廢棄物行為之權責。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 相關單位負清理維護之責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