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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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種類定之。
- 2.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達一定規模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3.前項回收、處理業之一定規模、登記、註銷、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責任業者及第二項回收、處理業符合第一項所定標準,且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核認證者,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 5.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辦理前項稽核認證作業,並應定期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稽核認證作業之辦理方式、評鑑、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第四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廢止、追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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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範應回收廢棄物的處理設施標準、稽核認證與基金補貼資格,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核心。
Q · 回收業者要符合什麼條件才領得到回收補貼?
要符合設施標準與通過稽核認證,業者才領得到補貼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但須先經基金審核符合「設施標準」(第一項授權子法)及「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二項授權子法)規定後,才予以補貼。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處理業還須先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按期申報回收處理量。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便當盒、寶特瓶、廢電池可以「免費」回收?這條就是答案的入口。它建立了一個你看不見的金流:賣這些商品的廠商(叫「責任業者」)必須繳一筆錢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這筆錢再支付給做回收和處理的業者。整套系統的學名叫「延伸生產者責任」(EPR)。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要拿到補貼,回收業者必須通過「稽核認證團體」的查核,而且設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的標準。也就是說,路邊隨便撿瓶子的阿伯拿不到這筆錢,能拿到的只有合法登記、設備合規、被稽核蓋章的業者。如果你是清潔業者或想做循環經濟生意,這條決定你的補貼能不能領;如果你是責任業者,這條決定你每年要繳多少錢;如果你只是消費者,這條解釋了為什麼你買的每一瓶飲料價格裡都含了一塊錢左右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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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 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 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範。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其營運規模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前述一定規模係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註銷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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