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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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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種類定之。
  2. 2.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達一定規模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3. 3.前項回收、處理業之一定規模、登記、註銷、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責任業者及第二項回收、處理業符合第一項所定標準,且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核認證者,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5. 5.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辦理前項稽核認證作業,並應定期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稽核認證作業之辦理方式、評鑑、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6.第四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廢止、追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範應回收廢棄物的處理設施標準、稽核認證與基金補貼資格,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核心。

Q · 回收業者要符合什麼條件才領得到回收補貼?

要符合設施標準與通過稽核認證,業者才領得到補貼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但須先經基金審核符合「設施標準」(第一項授權子法)及「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二項授權子法)規定後,才予以補貼。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處理業還須先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按期申報回收處理量。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便當盒、寶特瓶、廢電池可以「免費」回收?這條就是答案的入口。它建立了一個你看不見的金流:賣這些商品的廠商(叫「責任業者」)必須繳一筆錢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這筆錢再支付給做回收和處理的業者。整套系統的學名叫「延伸生產者責任」(EPR)。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要拿到補貼,回收業者必須通過「稽核認證團體」的查核,而且設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的標準。也就是說,路邊隨便撿瓶子的阿伯拿不到這筆錢,能拿到的只有合法登記、設備合規、被稽核蓋章的業者。如果你是清潔業者或想做循環經濟生意,這條決定你的補貼能不能領;如果你是責任業者,這條決定你每年要繳多少錢;如果你只是消費者,這條解釋了為什麼你買的每一瓶飲料價格裡都含了一塊錢左右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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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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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種類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