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種類定之。
- 2.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達一定規模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3.前項回收、處理業之一定規模、登記、註銷、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責任業者及第二項回收、處理業符合第一項所定標準,且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核認證者,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 5.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辦理前項稽核認證作業,並應定期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稽核認證作業之辦理方式、評鑑、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第四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廢止、追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範應回收廢棄物的處理設施標準、稽核認證與基金補貼資格,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核心。
Q · 回收業者要符合什麼條件才領得到回收補貼?
要符合設施標準與通過稽核認證,業者才領得到補貼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但須先經基金審核符合「設施標準」(第一項授權子法)及「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二項授權子法)規定後,才予以補貼。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處理業還須先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按期申報回收處理量。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便當盒、寶特瓶、廢電池可以「免費」回收?這條就是答案的入口。它建立了一個你看不見的金流:賣這些商品的廠商(叫「責任業者」)必須繳一筆錢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這筆錢再支付給做回收和處理的業者。整套系統的學名叫「延伸生產者責任」(EPR)。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要拿到補貼,回收業者必須通過「稽核認證團體」的查核,而且設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的標準。也就是說,路邊隨便撿瓶子的阿伯拿不到這筆錢,能拿到的只有合法登記、設備合規、被稽核蓋章的業者。如果你是清潔業者或想做循環經濟生意,這條決定你的補貼能不能領;如果你是責任業者,這條決定你每年要繳多少錢;如果你只是消費者,這條解釋了為什麼你買的每一瓶飲料價格裡都含了一塊錢左右的回收費,只是廠商沒跟你說。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為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的核心條文,建立延伸生產者責任(EPR)下的三大支柱:回收處理的設施標準、回收處理量的稽核認證、以及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的資格門檻,構成台灣資源回收金流分配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責任業者」到底是誰?我開個小網拍賣零食算嗎?
責任業者是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指定的製造業者、輸入業者,加上部分販賣業者,主要針對特定物品和包裝。一般小規模網拍販賣別人生產的零食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責任業者,但若你貼自有品牌、自行委託代工或進口,就可能落入範圍。內行人提示:去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網站查「應回收物品及容器」公告名單,比直接問會計師更快確認自己有沒有被歸類進來。
Q2我是小型回收商,沒去登記會怎樣?
看你的處理量。在中央公告的一定規模之下原則上不強制登記,但你拿不到補貼,也無法接受稽核認證廠商委託;超過規模沒登記則違反管理辦法,可依本法罰則處罰鍰。內行人提示:在這產業,沒牌照不只是被罰,而是上市公司與大型品牌商會直接把你刷掉,因為他們要的是有稽核紀錄的合規供應鏈。
Q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補貼費率每年都一樣嗎?
不一樣。中央主管機關會依市場狀況、回收成本、再生料價格定期調整費率和補貼率,某些年份某些物項調高鼓勵回收、某些調降。內行人提示:補貼率調整公告通常提前數月預告,業者投資設備或擴大營運前務必先看公告,避免在補貼下調前夕押大注。
Q4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是什麼?
建立應回收廢棄物的設施標準、稽核認證與基金補貼資格,是台灣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核心法源。
Q5應回收廢棄物指哪些?
依第15條第2項公告、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且足以嚴重污染環境的一般廢棄物,如容器、包裝、廢電池等。
Q6什麼是延伸生產者責任(EPR)?
把廢棄物處理成本從末端往上推回最初生產者與輸入者,誘因驅動廠商改善包裝設計。
Q7稽核認證團體是什麼?
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核對回收處理業申報量與實際量是否相符的把關機構,是補貼撥付的關鍵。
Q8回收補貼怎麼申請?
登記→符合設施標準→申報處理量→通過稽核認證→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審核撥付。
Q9回收處理業怎麼登記?
達中央公告一定規模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按期申報回收、處理量及作業情形。
Q10補貼被駁回怎麼救濟?
先取得書面駁回理由,30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必要時對基金處分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處理量符合補貼資格?
保留設施合規證明、處理量申報紀錄、稽核認證團體的查核紀錄,確保帳本與現場相符。
Q12責任業者 vs 回收處理業差在哪?
責任業者繳費進基金(第16條),回收處理業從基金領補貼(第18條),金流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_business | recycler | audit_body |
|---|---|---|---|
| 角色 | 責任業者(製造/輸入業者) | 回收、處理業 | 稽核認證團體 |
| 金流方向 | 繳費進基金 | 從基金領補貼 | 不涉金流,把關認證 |
| 本條義務 | 得申請補貼(亦受第16條繳費規範) | 登記、申報、符合設施標準 | 依作業辦法辦理稽核認證 |
| 授權子法 | 補貼審核管理辦法 | 設施標準+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
responsible_business
- 角色
- 責任業者(製造/輸入業者)
- 金流方向
- 繳費進基金
- 本條義務
- 得申請補貼(亦受第16條繳費規範)
- 授權子法
- 補貼審核管理辦法
recycler
- 角色
- 回收、處理業
- 金流方向
- 從基金領補貼
- 本條義務
- 登記、申報、符合設施標準
- 授權子法
- 設施標準+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audit_body
- 角色
- 稽核認證團體
- 金流方向
- 不涉金流,把關認證
- 本條義務
- 依作業辦法辦理稽核認證
- 授權子法
- 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廢/停 所詢清除機構清運 R 類廢棄物之清運量是否應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一案
- 廢/停 貴公司函詢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登記表負責人變更登記一案
- 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 相關單位負清理維護之責
- 廢/停 所詢清運廢棄物代碼為R類之廢棄物,是否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一案
-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潤滑油(D-1703)、廢油混合物(D-1799)之申請案屬性疑義乙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 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 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範。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其營運規模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前述一定規模係指:
立法沿革 5 版
(0630716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 二、指定清除地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依規定設廢棄物貯存設備者。 三、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或其貯存設備不合規定,經勸告仍不改善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各款之規定者。
立法理由規定違反本法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貯存規定者之處罰。
(0690401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 二、指定清除地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依規定設廢棄物貯存設備者。 三、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或其貯存設備不合規定,經勸告仍不改善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各款之規定者。
立法理由為促使社會大眾維護環境衛生,爰提高罰鍰之高度金額,以增強本法之效果。
(0741108 全文修正)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或再利用,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國內工業原料缺乏,常須輸入含毒性物質之廢料,予以二次加工,抽取其中有用成分,惟加工過程或加工後仍屬有害廢棄物,如廢五金;又如某些有害事業廢棄物,國內無法處理或處理經費過昂,可輸出他國處理或再利用,例如廢農藥;另有些有害事業廢棄物,如廢酸、廢鹹可再利用而不直接掩埋、處理者,以上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俾利追蹤管制,杜絕污染環境。
(0901004 全文修正)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其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一項設施標準及第二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後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一項,並增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法源依據。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將現行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中有關從事回收處理及資源化業務業者之管理及貯存方法、設施標準等,納入本法規範。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至第六項,增訂稽核認證、回收、處理業之管理及補貼相關規範之法源依據。
(1150616 修正)
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種類定之。 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達一定規模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前項回收、處理業之一定規模、登記、註銷、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及第二項回收、處理業符合第一項所定標準,且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核認證者,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辦理前項稽核認證作業,並應定期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稽核認證作業之辦理方式、評鑑、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廢止、追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所定應回收廢棄物之範圍擴增,不受限於一般廢棄物,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依實務現況,明定應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四、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並定明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應符合之條件。 五、第二項移列為第五項,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稽核認證團體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作業及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評鑑及考核,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稽核認證作業之辦法。 六、因應實務作業,修正第六項,明定廢止、追償等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註銷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5 條條文
規定違反本法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貯存規定者之處罰。
為促使社會大眾維護環境衛生,爰提高罰鍰之高度金額,以增強本法之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國內工業原料缺乏,常須輸入含毒性物質之廢料,予以二次加工,抽取其中有用成分,惟加工過程或加工後仍屬有害廢棄物,如廢五金;又如某些有害事業廢棄物,國內無法處理或處理經費過昂,可輸出他國處理或再利用,例如廢農藥;另有些有害事業廢棄物,如廢酸、廢鹹可再利用而不直接掩埋、處理者,以上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俾利追蹤管制,杜絕污染環境。
一、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後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一項,並增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法源依據。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將現行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中有關從事回收處理及資源化業務業者之管理及貯存方法、設施標準等,納入本法規範。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至第六項,增訂稽核認證、回收、處理業之管理及補貼相關規範之法源依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所定應回收廢棄物之範圍擴增,不受限於一般廢棄物,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依實務現況,明定應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四、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並定明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應符合之條件。 五、第二項移列為第五項,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稽核認證團體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作業及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評鑑及考核,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稽核認證作業之辦法。 六、因應實務作業,修正第六項,明定廢止、追償等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