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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巡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申言之,本件尚不得以該上開通知書混充為「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之限期改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5條規定,屬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惟原告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5條規定,屬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惟原告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至系爭場址現場稽核,發現場內堆置大量混合回收物,且廢棄物散落地面,地面未保持清潔致積水及散發惡臭之情事,與廢容器處理標準第3條第1款、第3款規定有違,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從而,被告就事實之認定均無錯誤,原告既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之情形,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限制,惟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係規定「依第15條第2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⑸、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行為並無涉及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業務,且被告以原告違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第5款,有違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款,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又依前所述,倘若屬「應回收廢棄物」之物品,而予以清除、處理,並無庸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僅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向地方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上開未經核准登記,從事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業務,於提煉或運送過程中任由廢機油溢散在四周土壤中等情坦認不諱,且潤滑油經使用過產生之廢潤滑油原則上不含隔、鉻、汞等重金屬成分,係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0930046007號函意旨參照),可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並無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係另應遵守廢棄物清理法第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秩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5年以供查核,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秩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5年以供查核,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認證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稽核認證團體: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擇定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團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此規定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所授權之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申報事項為規範,合於法律保留原則,應值採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環保署訂定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條:「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富谷公司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10月24日稽查結果,富谷公司係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業務,其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事實概要:原告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向被告辦理登記,從事廢塑膠PET容器之回收、處理業,並依同條第5項規定,就所回收、處理之廢塑膠PET容器(下稱廢容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新北市環保局)102年10月24日稽查結果,富谷公司係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業務,其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清除、處理之廢電腦,即係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所示之『應回收廢棄物』,亦屬「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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