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清運廢棄物代碼為R類之廢棄物,是否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一案
要旨
所詢清運廢棄物代碼為 R 類之廢棄物,是否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清運廢棄物代碼為 R 類之廢棄物,是否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現行代碼分類原則,R 類廢棄物包括「應回收廢棄物」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等 2 類。
二、如屬應回收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依本署訂定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其中達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則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三、如屬各目的事業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 條規定,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管理辦法進行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清除。另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許可證,並無核准 R 類之廢棄物。
四、因此,清除 R 類廢棄物時,尚不需取得清除許可證,但仍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惟不同種類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有管理不一致的問題,本署已於訂定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