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要旨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0 年 2 月 5 日(90)環署廢字第 0004836 號函釋,略以:「若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其中「垃圾收集點」係各執行機關為清除該轄區一般廢棄物作業方式所規定之交付回收、清除之地點。因此,「垃圾收集點」依執行機關作業方式,可為垃圾子車或線上清運之清潔隊垃圾車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交付回收、清除方式。
二、至於清潔公司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運送至非附近垃圾收集點之行為,已非屬前述「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已涉及廢棄物之清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應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