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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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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規範環境犯罪加重結果犯:違法處理廢棄物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致病1至7年。

Q · 違法倒廢棄物害人生病,會被關嗎?

會。只要有人因此死傷或生病,刑度直跳無期徒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12、18、28、36、38、39、41條的廢棄物處理規範,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3至10年;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1至7年。本條屬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對死傷病結果不需有故意,只要客觀上可預見即成立。

深度解讀

廢棄物產業的違規處理本來是行政罰的世界,幾萬到幾百萬解決。但只要有人因此死亡、重傷、或得病,整個案子被切換到另一個世界: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天花板三千萬。第45條涵蓋的條文是第12、18、28、36、38、39、41條,幾乎是廢棄物產業所有合法處理流程的程序規範。「致人於死傷病」屬於加重結果犯:你對結果不需要有故意,客觀可預見就夠了。化工廠把廢液偷排,三年後鄰居得癌症,因果鏈條一旦建立,老闆面對的不是罰金而是牢飯。2016年罰金翻了一倍多,立法者明白告訴所有人:環境犯罪「賠錢了事」的時代結束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1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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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5 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