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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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規範環境犯罪加重結果犯:違法處理廢棄物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致病1至7年。
Q · 違法倒廢棄物害人生病,會被關嗎?
會。只要有人因此死傷或生病,刑度直跳無期徒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12、18、28、36、38、39、41條的廢棄物處理規範,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3至10年;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1至7年。本條屬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對死傷病結果不需有故意,只要客觀上可預見即成立。
深度解讀
廢棄物產業的違規處理本來是行政罰的世界,幾萬到幾百萬解決。但只要有人因此死亡、重傷、或得病,整個案子被切換到另一個世界: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天花板三千萬。第45條涵蓋的條文是第12、18、28、36、38、39、41條,幾乎是廢棄物產業所有合法處理流程的程序規範。「致人於死傷病」屬於加重結果犯:你對結果不需要有故意,客觀可預見就夠了。化工廠把廢液偷排,三年後鄰居得癌症,因果鏈條一旦建立,老闆面對的不是罰金而是牢飯。2016年罰金翻了一倍多,立法者明白告訴所有人:環境犯罪「賠錢了事」的時代結束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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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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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