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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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規範環境犯罪加重結果犯:違法處理廢棄物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致病1至7年。
Q · 違法倒廢棄物害人生病,會被關嗎?
會。只要有人因此死傷或生病,刑度直跳無期徒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12、18、28、36、38、39、41條的廢棄物處理規範,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3至10年;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1至7年。本條屬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對死傷病結果不需有故意,只要客觀上可預見即成立。
白話解讀
廢棄物產業的違規處理本來是行政罰的世界,幾萬到幾百萬解決。但只要有人因此死亡、重傷、或得病,整個案子被切換到另一個世界: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天花板三千萬。第45條涵蓋的條文是第12、18、28、36、38、39、41條,幾乎是廢棄物產業所有合法處理流程的程序規範。「致人於死傷病」屬於加重結果犯:你對結果不需要有故意,客觀可預見就夠了。化工廠把廢液偷排,三年後鄰居得癌症,因果鏈條一旦建立,老闆面對的不是罰金而是牢飯。2016年罰金翻了一倍多,立法者明白告訴所有人:環境犯罪「賠錢了事」的時代結束了。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為環境犯罪的加重結果犯規範:違法處理廢棄物(違反第12、18、28、36、38、39、41條程序規定)若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或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依結果輕重分別科處無期徒刑至1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3000萬元罰金,是廢棄物產業由行政罰升級為重刑的關鍵切換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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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又沒想害人,為什麼可能判無期徒刑?
因為加重結果犯不需要對死傷病有故意。只要你對基礎行為(違法傾倒、未依規定處理)有故意,且死傷病的結果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依刑法第17條就成立加重結果犯。唯一辯護路徑是證明結果完全無法預見,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成立。
Q2因果關係怎麼證?人是好幾年後才生病的?
環境犯罪的因果關係實務上採流行病學因果。只要能用統計學證明特定污染物對特定疾病的相關性,加上你公司是該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因果鏈就站得住。你不需要證明就是被告害的,只要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即可,這條的舉證門檻比一般刑案低得多。
Q3員工只是聽老闆指示,會被一起起訴嗎?
會。第47條規定法人之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個人和法人都要罰。我只是聽命行事在環境刑案不是有效抗辯。員工如果在偵查階段就主動指認上游決策者,有機會以證人或減刑共犯身分處理。
Q4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是什麼?
環境犯罪的加重結果犯規定,違法處理廢棄物害人死傷病時,刑度從行政罰跳到最重無期徒刑,是廢棄物產業最關鍵的刑責切換點。
Q5什麼叫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對基礎違法行為(違規處理)有故意,對加重的死傷結果無故意但客觀可預見,依刑法第17條成立,不需證明你想害人。
Q6第45條規範哪些違規行為?
違反第12、18、28、36、38、39、41條,幾乎涵蓋廢棄物產業所有合法處理流程的程序規範。
Q7致死、致重傷、致病刑度分別多少?
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併科3000萬)、致重傷3至10年(2500萬)、致病1至7年(2000萬)。
Q8被工廠污染致病怎麼提刑事告訴?
就醫留病歷→委託公證機構採樣封存土水空氣→彙整社區集體異常→向地檢署提告,可附帶民事求償。
Q9第45條的因果關係怎麼證明?
採流行病學因果:統計學證明污染物與疾病相關+你是主要排放源+排除其他合理可能,即可建立。
Q10被告環境刑案第一步該做什麼?
絕不可銷毀現場或竄改帳冊(毀證加重刑度),立即委任熟悉環境刑案律師,評估自首、主動清理污染、與被害人和解等減刑籌碼。
Q11追訴時效還剩多久怎麼算?
致死部分最重本刑無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30年,從犯罪成立日起算。
Q12第45條 vs 第46條差在哪?
46條是未致死傷的基本罪(1至5年、1500萬),45條是有人死傷病的加重罪(最重無期、3000萬)。差別在有沒有人受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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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1004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30 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國內屢見非法傾倒廢棄物案件,嚴重危害環境、人體健康,爰將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罰金上限提高二至三倍餘,並加重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有期徒刑刑度,俾嚴懲不法。
- 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4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6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內屢見非法傾倒廢棄物案件,嚴重危害環境、人體健康,爰將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罰金上限提高二至三倍餘,並加重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有期徒刑刑度,俾嚴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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