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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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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足以生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五、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再利用方式或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足以生污染環境。
  2. 2.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列六種環境犯罪情形,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刑責及於地主、發包者與發證者。

Q · 把空地租給人放東西,他偷倒廢棄物,地主會被抓嗎?

可能。第 46 條第 3 款罰提供土地堆置者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地主即使沒親自動手,只要默許承租人堆放、且知情或可得而知,就可能與行為人一同被起訴。關鍵在租金是否高於行情、用途有無查證、承租人有無清除處理許可。

深度解讀

「我只是把土地租出去而已」這句話救不了你。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列了六種情形,每一種都是1到5年有期徒刑加上1500萬罰金。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地主只要默許承租人來堆放,不用親自動手,刑度就上門。再加上第一款的任意棄置、第四款的無照清運、第五款的執行機關委託無照業者、第六款的開立虛偽證明,整個廢棄物供應鏈從上游到下游被一網打盡。2016年立法者把罰金天花板從300萬翻到1500萬,五倍。在環境犯罪這件事上,「我不知道」「我沒動手」「我只是配合」全部不算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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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