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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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列六種環境犯罪情形,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刑責及於地主、發包者與發證者。
Q · 把空地租給人放東西,他偷倒廢棄物,地主會被抓嗎?
可能。第 46 條第 3 款罰提供土地堆置者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地主即使沒親自動手,只要默許承租人堆放、且知情或可得而知,就可能與行為人一同被起訴。關鍵在租金是否高於行情、用途有無查證、承租人有無清除處理許可。
深度解讀
「我只是把土地租出去而已」這句話救不了你。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列了六種情形,每一種都是1到5年有期徒刑加上1500萬罰金。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地主只要默許承租人來堆放,不用親自動手,刑度就上門。再加上第一款的任意棄置、第四款的無照清運、第五款的執行機關委託無照業者、第六款的開立虛偽證明,整個廢棄物供應鏈從上游到下游被一網打盡。2016年立法者把罰金天花板從300萬翻到1500萬,五倍。在環境犯罪這件事上,「我不知道」「我沒動手」「我只是配合」全部不算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法律字第 11203512900 號
- 法制字第 11002509280 號
- 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
-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一、有關函詢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取得堆置場設置許可證後,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即進行設置及堆置行為,其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與同法第39條及第29條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提供,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係指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核發之清除許可證、處理許可證、清理許可證,並未包含為取得上述各項許可文件所檢具之申請文件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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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