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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 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清除機構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清除機構許可證」及「審查通過之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 4 款後段,係規定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廢棄物之行政刑罰,又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所稱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指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核發之清除許可證。

二、所詢清除機構以登記在機構所有,但未登載於許可證之清運機具清除廢棄物,或超出許可量及許可之廢棄物種類時,應責成該機構辦理許可證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分。另如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貯存、清除廢棄物,其違規行為之惡性、法益侵害及行為後果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較輕,依本署 102 年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14926 號函釋(諒達),宜以行政罰進行規範即可,尚不致構成科以行政刑罰之要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