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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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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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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辦理,不受
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
廢止
、紀錄、申報、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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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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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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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4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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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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