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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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八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2.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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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須先取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並設八款但書豁免,無照清除可能觸刑責。
Q · 找清運業者要不要確認他有沒有許可?
要。對方沒許可,你可能被當共犯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必須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若你是事業單位、委託了無許可業者,下游一旦違法棄置,第46條無照清除罪實務上會回頭追源頭事業(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無許可即可能成立共同正犯)。簽約前要對方出示許可文件並上系統查證。
深度解讀
你以為清廢棄物就是叫一台車來載走?真正的門檻在這條。任何想做廢棄物清除、處理生意的人,必須先拿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業界俗稱「甲級」「乙級」清除處理許可),沒這張紙就接案,不是行政違規而已,是直接撞上刑事責任。這條的力量不在「規定要申請」這句話,而在它劃出一條看不見的市場護城河:合法業者花幾百萬養設施、養專業技術人員、養許可,非法業者只要一台貨車就敢報價殺一半。當你公司的廢液被便宜載走,你以為省了錢,其實你可能正在當共犯,因為下游一旦被抓,源頭事業單位會被回頭追。但條文裡藏了八個但書,從拾荒者撿資源物(第八款新增)到執行機關自己處理一般廢棄物,這些豁免不是漏洞,是讓基層回收體系不會被許可制壓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203512900 號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9條及第41條之適用一案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
- 廢/停 有關函詢貴轄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相關許可,其違法收受處理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廢塑膠(R-0201))是否可命其儘速清除處理疑義乙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廢/停 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
- 台端函詢廢木材再利用疑義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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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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