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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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八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2.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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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須先取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並設八款但書豁免,無照清除可能觸刑責。
Q · 找清運業者要不要確認他有沒有許可?
要。對方沒許可,你可能被當共犯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必須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若你是事業單位、委託了無許可業者,下游一旦違法棄置,第46條無照清除罪實務上會回頭追源頭事業(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無許可即可能成立共同正犯)。簽約前要對方出示許可文件並上系統查證。
白話解讀
你以為清廢棄物就是叫一台車來載走?真正的門檻在這條。任何想做廢棄物清除、處理生意的人,必須先拿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業界俗稱「甲級」「乙級」清除處理許可),沒這張紙就接案,不是行政違規而已,是直接撞上刑事責任。這條的力量不在「規定要申請」這句話,而在它劃出一條看不見的市場護城河:合法業者花幾百萬養設施、養專業技術人員、養許可,非法業者只要一台貨車就敢報價殺一半。當你公司的廢液被便宜載走,你以為省了錢,其實你可能正在當共犯,因為下游一旦被抓,源頭事業單位會被回頭追。但條文裡藏了八個但書,從拾荒者撿資源物(第八款新增)到執行機關自己處理一般廢棄物,這些豁免不是漏洞,是讓基層回收體系不會被許可制壓死。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的許可門檻規範:任何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運輸)或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業務者,原則上須先向地方或中央委託機關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並設八款但書豁免(含執行機關自辦、緊急清理、中央公告之低風險行為等),構成台灣廢棄物市場的法定入場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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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社區或公司想清個冷氣、舊家具,也要管對方有沒有許可?
看廢棄物性質。一般廢棄物(生活垃圾類)多半執行機關(清潔隊)就會處理。但只要進入事業廢棄物範圍(公司、診所、工廠產出的),對方就必須有第41條的許可。判斷標準不是東西看起來多髒,而是產源是不是事業單位。一家牙醫診所的舊辦公椅就是事業廢棄物。
Q2拾荒阿姨來收紙箱,這違法嗎?
2016年修法前一直是灰色地帶。105年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低風險回收行為可以豁免,環境部已公告個人撿拾資源回收物不需許可。但若是組織性、規模性的回收(固定路線、有車輛、有員工),仍可能要求許可,判斷線在規模和常態性。
Q3找清運公司怎麼確認他的許可是真的、還在有效期?
三步驟:第一,要他出示許可文件影本,看核發機關、許可期限、可清除廢棄物代碼。第二,上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系統用公司統編查證。第三,看他能不能上系統幫你產生遞送聯單,沒許可的業者進不去系統。許可有廢棄物代碼清單,代碼對不上等於沒許可。
Q4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是什麼?
規定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須先取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是廢棄物市場的法定入場門檻,並列八款但書豁免。
Q5清除許可和處理許可差在哪?
清除是運輸環節(甲級、乙級清除),處理是最終處置或再利用,法律上分別許可,只有清除許可卻收處理費可能違法。
Q6什麼是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受託清除或處理廢棄物前須向主管機關取得的法定許可文件,載明可清除的廢棄物代碼與有效期限。
Q7但書八款豁免包含哪些?
執行機關自辦一般廢棄物、緊急清理指定設施、中央公告方式清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設設施,以及其他中央公告者等。
Q8怎麼確認清運業者有沒有許可?
要對方出示許可文件影本,上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系統用統編查證核發機關、期限與廢棄物代碼,沒許可者進不了系統開聯單。
Q9委託無照業者被牽連怎麼辦?
立刻書面終止合約並通知、下載對方資料佐證、主動向環保局通報並提供流向紀錄與付款證明,切斷明知共犯認定。
Q10違反第41條罰多少?
行政部分依第57條裁處罰鍰;無照清除處理進入第46條刑事責任,可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視情節與金額而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對方沒許可?
保留合約中要求許可文件的條款、遞送聯單、磅單、付款證明,證明已盡查證義務,是切斷共犯認定的關鍵證據。
Q12清除許可 vs 處理許可 哪個範圍大?
兩者並列不互含,清除限運輸、處理限處置再利用,超出許可範圍的收費行為本身可能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清除許可 | 處理許可 | 但書豁免 |
|---|---|---|---|
| 許可類型 | 運輸環節(甲級/乙級清除) | 最終處置/再利用 | 符合八款之一者免許可 |
| 適用對象 | 受託載運廢棄物者 | 受託處置/再利用者 | 執行機關、緊急清理、中央公告低風險等 |
| 收費風險 | 僅能收清除費 | 僅能收處理費,超範圍收費可能違法 | 須具體符合法源,不能自認符合 |
清除許可
- 許可類型
- 運輸環節(甲級/乙級清除)
- 適用對象
- 受託載運廢棄物者
- 收費風險
- 僅能收清除費
處理許可
- 許可類型
- 最終處置/再利用
- 適用對象
- 受託處置/再利用者
- 收費風險
- 僅能收處理費,超範圍收費可能違法
但書豁免
- 許可類型
- 符合八款之一者免許可
- 適用對象
- 執行機關、緊急清理、中央公告低風險等
- 收費風險
- 須具體符合法源,不能自認符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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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203512900 號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9條及第41條之適用一案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
- 廢/停 有關函詢貴轄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相關許可,其違法收受處理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廢塑膠(R-0201))是否可命其儘速清除處理疑義乙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廢/停 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
- 台端函詢廢木材再利用疑義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立法沿革 3 版
(0901004 全文修正)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八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五、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設置之設施。 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30 修正)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八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五、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款配合第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特定清除、處理行為之環境風險極低,例如拾荒者撿拾資源物,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排除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情形。
(1150616 修正)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八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款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範疇,不受限於一般廢棄物,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4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3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4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5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5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7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三款配合第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特定清除、處理行為之環境風險極低,例如拾荒者撿拾資源物,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排除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情形。
一、第一項第四款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範疇,不受限於一般廢棄物,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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