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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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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定地區之事業,應將其事業廢棄物,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清法 34 條規定: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又無機構可委託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送政府設施處理。

Q · 工廠廢棄物沒人收,又處理不了,怎麼辦?

可循廢清法 34 條要政府指定設施代處理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4 條,當事業既無法自行清理、市場上又無處理機構可委託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工廠對應經濟部)得會商環境部,指定公告特定地區的事業,將廢棄物送往政府自設或輔導設置的處理設施。但這是政府裁量的補位機制,須先公告指定才生效,且仍須依規定付費。

深度解讀

你的工廠生產的事業廢棄物,市場上沒人願意收,自己又處理不了。這時候你不是「自由」,而是被卡在一個極度危險的位置:囤積在廠區會被罰,亂倒會被告,找不到合法處理管道就是違法。這條法律就是這種「無處可去」狀態的安全閥。它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你產業的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工廠就是經濟部)會同環境部,指定特定地區的事業把廢棄物送到政府自行設置或輔導建置的處理設施。簡單說,這是政府為「市場失靈」開的後門。但這扇門不是隨時開著,要中央公告指定才生效。沒被指定到的事業即使遇到一樣的困境,仍然要自己想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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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34 條規定:「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