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4 條
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定地區之事業,應將其事業廢棄物,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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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清法 34 條規定: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又無機構可委託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送政府設施處理。
Q · 工廠廢棄物沒人收,又處理不了,怎麼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4 條,當事業既無法自行清理、市場上又無處理機構可委託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工廠對應經濟部)得會商環境部,指定公告特定地區的事業,將廢棄物送往政府自設或輔導設置的處理設施。但這是政府裁量的補位機制,須先公告指定才生效,且仍須依規定付費。
白話解讀
你的工廠生產的事業廢棄物,市場上沒人願意收,自己又處理不了。這時候你不是「自由」,而是被卡在一個極度危險的位置:囤積在廠區會被罰,亂倒會被告,找不到合法處理管道就是違法。這條法律就是這種「無處可去」狀態的安全閥。它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你產業的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工廠就是經濟部)會同環境部,指定特定地區的事業把廢棄物送到政府自行設置或輔導建置的處理設施。簡單說,這是政府為「市場失靈」開的後門。但這扇門不是隨時開著,要中央公告指定才生效。沒被指定到的事業即使遇到一樣的困境,仍然要自己想辦法。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34 條為市場失靈時的政府補位條款:當事業陷入「無法自行清理」且「無機構可委託」的雙重困境,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定地區事業將事業廢棄物送至政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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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廢清法 34 條是什麼?▾
市場失靈時的政府補位條款,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事業送政府設施處理廢棄物。
Q2什麼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事業所屬產業別認定的中央機關,例如工廠對應經濟部,不是環境部。
Q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指什麼?▾
政府自行設置或輔導設置、供指定事業送交廢棄物的處理設施。
Q4處理量能不足是什麼意思?▾
市場上合法處理機構不足以消化特定廢棄物,導致事業無處可送的市場失靈狀態。
Q5廢棄物找不到人收怎麼辦?▾
先依 33 條妥善貯存,同時透過公會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情啟動 34 條指定機制。
Q6怎麼啟動 34 條政府代處理?▾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量、會商環境部後公告指定,事業無法自行片面啟動。
Q7送政府設施要付費嗎?▾
要。收費依規定辦理,本條提供的是合法出路而非低價處理。
Q8怎麼證明自己已盡力卻無處可送?▾
保留向多家處理機構詢價被拒的書面紀錄、向主管機關陳情的文件,作為無期待可能性抗辯素材。
Q934 條 vs 33 條差在哪?▾
33 條是事業自己妥善貯存的義務,34 條是政府公告指定後送政府設施,啟動者與責任主體不同。
Q1034 條 vs 35 條差在哪?▾
35 條針對需特殊技術的有害事業廢棄物,34 條為一般市場失靈情境的補位。
Q1134 條 vs 39 條再利用哪個優先?▾
39 條再利用是替代出路、可不受 28 條限制;34 條是無再利用管道時的政府補位。
Q12沒被公告指定的事業能主張 34 條嗎?▾
不能直接送。公告指定是生效要件,未指定者仍須自尋合法出路,但可陳情促請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前提 | 第33條(自行妥善貯存) | 無法處理時自己暫時貯存,符合貯存標準 | 第34條(送政府設施) | 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後才啟動 |
| 啟動者 | 第33條 | 事業自己即須履行 | 第34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量公告 |
| 費用 | 第33條 | 自負貯存成本 | 第34條 | 送政府設施仍依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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