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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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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事業無法自行處理也找不到處理機構時,應妥善貯存廢棄物,主管機關得有償代為處理或暫存。

Q · 找不到清運公司處理廢棄物,可以先堆著嗎?

不行,必須依法妥善貯存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事業找不到處理管道時,不是可以隨意堆置,而是必須「妥善貯存」(防滲漏、加蓋、容器標示、分類區隔)。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費,自行或輔導設置設施代為處理或暫存。亦即政府在市場失靈時有償補位,費用仍由事業負擔,不是免費救援、更不是放著不管的免責通道。

深度解讀

假設你的工廠產生一種特殊廢棄物,技術上你自己處理不來,市場上又找不到任何合法清運公司願意接(可能是處理太貴、設備不夠、或數量太少沒人想做)。這時候你面對一個兩難:照常生產,廢棄物堆在廠內違法;停產,公司倒閉。這條法律給了一條中間道路:你可以「妥善貯存」廢棄物,先不處理,但要存在符合規範的條件下。同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介入,向你收費後由政府自己或輔導蓋處理設施來幫你處理或暫存。換句話說,這條的設計邏輯是:當市場機制失靈,政府跳下來補位,但費用還是你出。它不是免費的救生圈,是政府主導的付費服務。如果你以為「沒人能處理 = 我可以堆著不管」,那是完全錯誤的理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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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規定:「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