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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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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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事業無法自行處理也找不到處理機構時,應妥善貯存廢棄物,主管機關得有償代為處理或暫存。
Q · 找不到清運公司處理廢棄物,可以先堆著嗎?
不行,必須依法妥善貯存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事業找不到處理管道時,不是可以隨意堆置,而是必須「妥善貯存」(防滲漏、加蓋、容器標示、分類區隔)。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費,自行或輔導設置設施代為處理或暫存。亦即政府在市場失靈時有償補位,費用仍由事業負擔,不是免費救援、更不是放著不管的免責通道。
深度解讀
假設你的工廠產生一種特殊廢棄物,技術上你自己處理不來,市場上又找不到任何合法清運公司願意接(可能是處理太貴、設備不夠、或數量太少沒人想做)。這時候你面對一個兩難:照常生產,廢棄物堆在廠內違法;停產,公司倒閉。這條法律給了一條中間道路:你可以「妥善貯存」廢棄物,先不處理,但要存在符合規範的條件下。同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介入,向你收費後由政府自己或輔導蓋處理設施來幫你處理或暫存。換句話說,這條的設計邏輯是:當市場機制失靈,政府跳下來補位,但費用還是你出。它不是免費的救生圈,是政府主導的付費服務。如果你以為「沒人能處理 = 我可以堆著不管」,那是完全錯誤的理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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