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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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
- 2.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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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32 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須於區內或區外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施完成後園區始得營運。
Q · 工業區的廢棄物處理設施一定要先蓋好才能營運嗎?
是,設施沒完成,整個園區不准營運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2 條,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必須在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且要等設施設置完成後,園區才能開始營運。等於把廢棄物處理列為跟水電道路同級的硬體基礎建設。既有園區則須於本法修正後六個月內規劃,最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
深度解讀
工業區裡幾百家工廠,每一家都自己找清運公司處理廢棄物,等於每一家都自己賭運氣有沒有踩到非法清運的雷。這條法律換個邏輯:既然你規劃工業區、招商引資賺管理費,那麼處理園區產生的廢棄物,本來就該是你的責任。所以中央規定:新設的工業區和科學園區,廢棄物處理設施沒蓋好,整個園區不准開始營運。等於把「廢棄物處理」變成園區的硬體基礎建設,跟自來水、電力、道路同等級。對既有園區也補了一刀:本法修正後六個月內要規劃設置,最晚 93 年 12 月 31 日必須完成。這個過渡期早就過了,今天還沒做的園區管理單位等於違法狀態,責任在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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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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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