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按貴府來函說明一所陳:「該工業區依據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都市計畫之附帶規定所設之垃圾處理設施」,如其係作為處理區內事業廢棄物用途者,應可視為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所規範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2 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按貴府來函說明一所陳:「該工業區依據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都市計畫之附帶規定所設之垃圾處理設施」,如其係作為處理區內事業廢棄物用途者,應可視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2條所規範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二、至該市地重劃區內之垃圾處理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一節,再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之規定「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其規範範圍不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自行開發者為限。爰此,該市地重劃區內之垃圾處理設施如屬說明二用途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現有工業區」部分,應為經濟部(工業局)。

